⒈ ?刺字定罪。
引《元典章新集·刑部·俞盜諸例》:“放偷盜十貫以上,再犯,首從賊徒,亦合依上例計贓,刺斷流配,所據偷盜頭口賠贓。”
傳承國學經典 弘揚傳統文化
導航: 古籍 詩人 名句 詩文 字典 詞典 成語 英文單詞 作文
Copyright ? 2022-2024 新字典 |